小弟去年買了間公寓,屋主有告知前房客(前屋主)時期為憂鬱症患者,因誤服藥(錯藥or過量不可考)死亡了,契約書上也有註明。
當時小弟覺得這是比較類似意外身亡,以凶宅來說算是很輕微甚至不至於造成凶宅之因,因而以稍微低於市價買進,但近來聽房客及隔壁鄰長說
死因是穿紅衣服上吊自殺,這與當時的說法差很多........
目前已經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中希望能夠撤銷買賣,委員會有向警察局發文說要調資料,但是從1.11到現在仍沒消息,父親前往警察局問
警察局卻是堅決無法透露凶宅的訊息,除非法院或是公機關行文,目前房屋就空著(房客已搬遷)、貸款還是照付...慘!!
請問各位先進大大們,警察局是否有提供凶宅資訊的義務,或是完全不能提供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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