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則來講--共五次..其結果依序如下:
1.第一次拍賣:如無人投標,就會降2成[即打8折減價]
2.第二次拍賣:如無人投標,再降2成[即再打8折減價]
3.第三次拍賣:如再無人投標,再降2成[即再打8折減價]
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[應買程序]
4.第四次拍賣:即是公告三個月的[應買公告]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[第三拍]的底價..直接向法院購買..不須加價亦不須投標即可擁有...BUT採先聲請先優先購買..
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..此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.. 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
5.第四次拍賣--若再無人投標時..則本案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[債權人願意承受]若無債權人承受..那麼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就得買單[意即經過四次未拍定定時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]
之後呢??
等債權人哲日再進行估價後..等待好的時機..重新再排出第一次的拍賣..又再開始一次的循還囉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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